人类对自己的近亲黑猩猩的观察表明,黑猩猩有着天生的残忍,只要邻近部落的黑猩猩落单,它们就会乘机把它杀死,手段可以极为恐怖(张岩,《中评网》,2016)。这不是理性的行为,而似乎是先天的本能。想起我们是它们的近亲,都同属猿类,就可以想象这种由基因决定的行为一定也残存在我们体内。人类的很多个案表明,当他们残害别人时,似乎是被异己的力量控制着。在英国电视片《法律与秩序》中,有一个小男孩打死了比他还高的朋友。辩护律师以他的父亲是杀人犯证明他身上有坏的基因,因而打死人不应由他负责。将这一观点推而广之,人类可以不为他们的所有暴力罪恶负责,因为人类身上带着与黑猩猩相同的基因。
假定这是真的,是否意味着人类的世界永久和平理想永远无法实现?似乎也不是。近些年颇有一些学者持有乐观看法,他们从人类历史中发现,虽然近代以来的战争越打越大,但平均而言,因战争而死的人的比率在减少。见下图。
图1 从公元前10000年到2013年的暴力死亡率
资料来源:莫里斯,《战争》,中信出版社,2015, 第481页。
令人惊奇的是,一些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将这样一个死亡率减少的变化归功于战争,这样一个以杀死对方为目的的人类群体行为。如莫里斯认为,正是因为战争才导致了人类社会的合并,更大规模社会体内部的暴力行为明显减少。然而,这种说法的明显破绽在于,人类社会体的合并而形成更大规模,并非只有战争一途,仍可通过和平谈判形成联盟的形式。而且更大的更复杂的社会体的有效运转更依赖于人类社会的组织制度和技术的发展,其核心原则恰是要用和平手段替代暴力手段解决人们之间的利害冲突。如果只有战争能力,而无这种组织能力,大规模的社会体是无法持续的。如蒙古帝国曾通过战争征服了欧亚大陆的大部分地区,但却驾驭不了这么大的版图,统治时间相对短暂。更不用说,在蒙古帝国统治时期,在中国或欧亚其它国家,文明还出现了短暂的倒退。
近代以来的历史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二战以后确实有一个相对长的和平时期,但二战的结果并没有出现比以前更大的社会体,甚至有些大的帝国——如英帝国却因此瓦解了,非殖民化和民族解放运动使许多国家从过去的殖民帝国中独立了出来。二十世纪末的苏联东欧巨变也使许多国家分裂了,如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因而战争不一定要形成更大社会体。后者也不一定是暴力死亡率降低的唯一原因。
再有就是一个道德判断问题。用平均的暴力死亡率来说明人类的境况变好了,是一个残酷的说法,因为在平均数后面是真实的人。按照莫里斯的说法,这些死去的人就是人类获得更美好社会的成本,但是,谁该是成本呢?例如,把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死去的人与整个世纪的人口平均,得出了二十世纪有着前所未有的和平的结论,这只是一个数字游戏。如果把时间缩短到从1931年到1945年的时间段中,暴力死亡率该是多少呢?按当时人口23亿计算,战争导致7000万人死亡,暴力死亡率约为3%。如果我们对某一代人说,为了以后人类的幸福,请你们忍受暂时的3%的高死亡率,他们同意吗?
如果再把战争死亡率放到那些进行战争的国家中,情况就更严重。二战时波兰伤亡比例24.2%,死亡比例21%。苏联伤亡比例33.3%,死亡比例14.4%。德国伤亡比例39.4%,死亡比例11.26%。日本伤亡比例9.2%。死亡比例3.86%。中国伤亡比例7.3%,死亡比例3.75%。让这些国家的这一代人为世界其它国家的后代人的幸福付出代价,似乎也很荒诞。
当然,有一点我是同意的,即更大规模的社会体会控制和消除较小社会体之间的暴力冲突,减少在常规时期的暴力死亡率。这是因为,假定社会体之间是平行的,它们如有利害冲突,不见得完全可以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如果谈判失败,一般只有动用武力。有些时候,由于积怨太深,谈判几乎很难达成一致,于是暴力冲突就永远不会消除。如现在的巴以冲突。所以解决巴以问题的两国方案永远不可能解决问题。如果犹太人与阿拉伯人能够在一个国家内谈判,也许反而能解决问题。这是在以色列建国之前,巴勒斯坦作为英国的托管国时,我们能看到的情景,即犹太人与阿拉伯人大体可以和睦相处,如在奥兹的《爱与黑暗的故事》中描述的那样。
然而,这种更大规模社会体带来的在其内部的暴力冲突的减少,却是以更大社会体之间的更大规模的战争作为补充。从古至今,我们看到的是战争越打越大。从部落间的几十人,到城邦间的几百人,再到小国间的几千人,再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几万人,几十万人,再到现代战争,一次几百万人投入战争。不仅是军人的死亡,而且是平民的死亡。平民不是因打仗而“附带”地受到了伤害,而他们本身就是战争目标,如对城市的地毯式轰炸和原子弹攻击。不打仗则已,打起仗就成千上万人死去。这对一代人来讲就是不可承受的。
整理一下,我们可以把前面那张平均数的图改成下面这张图的样子,平均数是不变的。
图2 变型的暴力死亡率图
即使我们接受莫里斯的假设,每次战争都会带来人类社会的政治整合,结果是常规时期的暴力死亡率下降,甚至两次大战之间的时间间隔也越来越长,但随着社会体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体之间的战争规模也越来越大。人类从平均数看来是安全了许多,但如果某一次战争的规模大到毁灭全人类,就不会有以后的人口了,也就不会有以这些不存在的人口作分母来降低战争死亡的平均数了。这显然不是简单的演绎,而是有现实的危险存在,这就是核武器的出现和发展,已经可以毁灭全人类了。所以,仅以平均数来讨论战争死亡率是不行的。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针对人类体内的好斗基因,用社会体合并的方式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而只能将问题积累起来推到以后,而且会面临更大的战争,也就是说,人类的政治制度和技术只能用来压制普通人的好斗基因,却不能消除好斗基因,也不能用来压制那些掌控利维坦的人的好斗基因。利维坦每提高一个规模等级,好斗基因就会上升到这个层级。因而,只要我们承认好斗基因无法在短时期内改变,就等于在说,世界永远不可能实现永久和平。
但真有这么悲观吗?如果我们不把人类在和平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归功于利维坦,也不把希望只寄托于巨大国家,人类显然还有其它出路。这就是,人类文明本身的发展。这里涉及到“文明”的概念。我在多年前的文章“什么是文明”中说,“文明就是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过去用武力解决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文明的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盛洪,《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5期。) 在人类历史中,文明表现为具体的文化传统和文明经典,它不是抽象地阐明原则,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地影响和塑造着每个人头脑中的文化观念,使之形成某种精神定式,具有着仅次于人类基因本能的作用。当好斗基因发生作用时,这种文明的精神定式会加以抵消、弱化以致消除。这是人类的暴力死亡率减少的更根本的原因。
我们能找到的证据就是,轴心时代前后形成的经典中,都包含了“爱护生命,不要杀人”的原则。如《摩西十诫》的第六条说,“不可杀人”;《周易》说:“天地之大德曰生。”耆那教的创始人大雄强调“戒杀”;佛说“众生平等”;孔子说“仁者爱人”;耶稣说“爱你的邻居,爱你的敌人”;等等。当然在这些经典出现之前,已经从人类之初就形成了突破亲人之爱的文化传统,这些经典是对这些传统的总结和提炼,也是强化和提升。这些经典箴言在今天看来似乎只是常识,殊不知正是由于出现了这些文明经典和文化形式,我们今天才会认为这是常识。在这些经典箴言提出的时期,人们可能由于好斗基因的驱使,将杀人看成是正常的行为。
两千多年来,这些经典通过家长的熏陶,学校的教育,宗教或文化的仪式性活动,日复一日、潜移默化地进入到普通民众的心中,经过数百代人的更替,形成了内化于人心的强大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使绝大多数人能够对抗体内的好斗基因,更多地采取和平的方式解决与他人的纠纷。这一过程极为缓慢,但从两千多年的长时期来看,人类整体上还是不那么好斗了,不那么随便杀人了。即使是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文明”了。人类的好斗基因,可以用人为的文化传统加以克服。
那么,问题是,既然如此,为什么战争越打越大?当然,在上述粗略的描述中,我们没有谈到这些文化传统的例外原则,即在“不能杀人”的大原则下,还是可以杀人的。这些例外是,对于伤害自己或亲人的人,对罪犯,对坏人,对侵略者,对异教徒,等等。其中有一些是有道理的。如一个人要杀死我,我就要自卫,如果不得不杀死对方才能保住自己的性命,杀死对方是有道理的。对于杀害亲人的人,要报仇,当然在国家法律主持公道时要诉请国家来惩罚凶手,但当天下无道,该主持公道的国家不主持公道,个人可以自己复仇。这是儒家的大复仇原则。如伍子胥父兄被楚王杀害,他自己带领吴兵攻陷楚国都城,将仇人鞭尸三百。
对于罪犯,如果罪大恶极,尤其就是杀人之罪,也有杀的道理;但这要在极为狭小的范围内。暴君可能兼有仇敌和罪犯的双重性质,如果这个政治领导人直接杀害了一些民众,他就是他们的仇敌;但对整个社会来说,他就是罪犯。因此,孟子说,“只闻诛一独夫纣,未闻弑君也”。还有坏人。这个概念很模糊,也就很容易被利用。“坏人”一般被指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则的人。如基督教认为同性恋是道德败坏的。《圣经》说,“如果一个男人与另一个男人躺在一起,他俩都要处死,他们将被血洗” (Leviticus 20:13)。这似乎就过了头。同性恋者在基督教世界被杀害,只是到了很晚近才被制止。
将罪犯和坏人的例外加在一起,甚至可以对另一个民族或国家大开杀戒。如在耶和华在西奈山给犹太人规定了包括“不可杀人”的《摩西十戒》后,又许诺给犹太人“流着奶和蜜的地方”。但这个地方已经有人生活了世世代代,包括赫人、革迦撒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 耶和华吩咐以色列人说,“将这赫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都灭绝净尽”(《申命记》,20:17)。 原因是他们有罪,也因为他们不信耶和华自己。因此可以理解,《摩西十戒》中所谓不可杀人之“人”,并不是指所有的人。
后果最严重的“例外”,大概要算杀害异教徒的例外了。在《摩西十戒》中与“不可杀人”并列的,是“不可崇拜别的神”,如果违反了,就可杀掉。当摩西从西奈山拿着《十戒》回来,看见他的以色列同胞们在崇拜金牛犊,耶和华就让以色列人杀掉这些崇拜别的偶像的人多至三千。这一原则又用于对待所有的异教徒。基督教世界烧死“女巫”多达数十万人,对于伊斯兰教的十字军东征也是有这样的“例外”基础。这种宗教的例外原则又可以扩展为“正义对邪恶”的例外。只要认为己方为正义一方,敌方为邪恶一方,就可以把杀死对方合法化。德国纳粹杀死六百万犹太人,不仅继承着欧洲基督教的反犹传统,还是因为犹太人被描绘为道德败坏之人,邪恶之人。
由异教徒的例外就可以推导出“坏人”的例外,因为异教徒就很有可能是“坏人”。因为他们不信本宗教,而本宗教就是教导人们向善和遵守道德的。不信就意味着没有道德。没有道德就是道德败坏之人,也就是坏人。关键在于,这种“坏人”不一定侵犯了这些“好人”的领土,或者伤害了“好人”。如欧洲殖民者到美洲杀害印地安人的理由,除了要夺取他们的土地外,就是他们道德败坏。甚至在相当长时间内,欧洲殖民者认为印第安人不是人。
与“坏人”类似,还有一种可以是例外的人就是低人一等的人,就是奴隶。在希腊文化中,人类并不是平等的。有些人注定要当主人,而另一些人则注定要当奴隶。究竟谁当主人谁当奴隶,则要由天判。其具体方式就是战争。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自然意图的唯一证据就必须从战争的结果来推断。 因此每一场战争里的胜利者就都是对的,被征服者就都是错的。”(亚里士多德,转引自罗素,商务印书馆,1963,第242页。)在这时,战争不仅不是邪恶的,而且是上天意志的表达,也是人间奴隶制合法性的依据。战争本身也就具有极高的合法性,而不是要被克制和消除的东西。
坏人,奴隶,又和野蛮人相关。在希腊文化中,希腊人之外的人就是野蛮人,野蛮人就是没有文明开化的人,也就是不道德的人,同时也是作奴隶的很好材料。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不应该是希腊人,而应该是其他精神低劣的下等种族(亚里士多德,转引自罗素,商务印书馆,1963,第241页)。从犹太教-基督教角度看,不信教的人也可以称为野蛮人,所以野蛮人又与异教徒同义。在《摩西五经》中,直接就有“外邦罪人”(Gentile sinner)的专门名词。而使野蛮人变成奴隶的方法就是战争,这是检验天意的方式。
到了近代,这种异教徒、野蛮人和奴隶的例外观念演变为民族主义,更演变为种族优越论。民族一般是由文化划分的,而文化包含了文化传统和宗教传统。所以仍是按宗教和文化来分彼此。民族主义主张本民族的利益至上,显然是建立在本民族优于他民族的基础上。这基于本宗教的信仰者优于异教,本文化的公民优于其它文化的野蛮人的一贯信念。所以民族主义无非是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这一类例外的延续和扩张。然而,正是民族主义,将这种例外的弊端推向极端。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都有民族主义的文化背景。一次世界大战肇始于东正教被压迫民族与天主教帝国之间的紧张,二战则起因于基督徒们对犹太人一贯迫害,和日耳曼种族优越论,以及天主教,新教和东正教之间本来存在着的分歧。美苏冷战也是宗教的、文化的和民族的对立因素在起作用,它们互相视为邪恶之徒。
实际上,当强调“不要杀人”的宗教或文化在这一大原则下开出例外时,就潜藏着利用这些例外为自己杀人正名的危险。宗教和文化的“文明”作用就被抵消。在所有这些例外中,杀“坏人”和杀异教徒就是最为危险的例外。因为这两个例外不仅不能使宗教和文化起到抵制好斗基因的作用,反而助长了好斗精神,尤其可以用来在宗教或国家层次上动员资源发动战争,进行大规模的杀人。
更进一步,宗教还可以被用于战争。如据记载,君士坦丁大帝是因为梦见十字架,然后获得战争胜利而皈依基督教的。爱德华•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中专辟一节“君士坦丁见到上帝显灵”描述此事。他援引道,“在君士坦丁多次行军中,有一次他亲眼看到在正当午的太阳上方立着一个闪光的十字架形的饰物,上而镌刻着‘以此克敌’几个字。这天上的景象使全军为之震惊,也震惊了当时在选择宗教信仰问题上还没有拿定主意的皇帝本人;但他的这种震惊,再加上当天晚上他所见到的景象却决定了他的宗教信仰。耶稣基督亲自在他的眼前出现了;他向他展示了与天空所见相同的十字架的形象,告诉君士坦丁制作出同样的旗帜,抱着必胜的信心,举着它向马克西穆斯和他的敌人前进。”(爱德华 ∙ 吉本,商务印书馆,1997,第444页)
这“鼓舞着军队,也许还鼓舞着皇帝本人的这种宗教热情,在安抚他们的良心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的战斗力。他们在奔赴战场时充分相信,同一个过去曾为以色列人在约旦河水中开道,并在约书亚的号角声中让耶利哥城墙立即倒塌的上帝将为了君士坦丁的胜利显现出他可见的真身和威力。”( 爱德华 ∙ 吉本,商务印书馆,1997,第444页)上述让耶利哥城墙倒塌的事情恰是以色列人为了占有“应许之地”而屠城的那次。这不仅在说上帝在战争中的威力,也暗示着偏离“不杀人”原则的例外原则的继承。
另一个例子是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创立的新神道教,其中的最高神为“天照大神”,是天皇的祖先,因此天皇就是天照大神的后代,也就是神(子安宣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第22~24页,第63~79页)。这起到了国家认同和政治整合的作用,但同时也把天皇神化,也就把日本国家利益绝对化。天皇的旨意就是最高正义,他以日本国家利益而发出的对他国的战争命令也就会被坚决执行。在另一方面,神道教的祭祀仪式和灵位贡奉也真起到了激励战争斗志和虐杀他人的精神,使战争更为惨烈。如神道教认为,为日本国家战死的人都是神,会放到靖国神社去贡奉。为此,日本军人就会拼命,他们的亲属也很欣慰(高桥哲哉,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7,第1~37页)。
在人类历史中,因信仰而杀的人比争夺利益而杀的人要多得多。当然如果把这两者重叠起来就会更多。为上帝杀人,且受到上帝的保佑和激励去杀人,显然是人类战争不断、且越打越大的重要原因。
合乎逻辑的结论是,我们必须对宗教和文化传统进行反思,在强调它们的“文明”作用时,还要注意约束它们的“例外”。这当然要认真辨析例外的边界。然而首先,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约束对异教徒的例外。不同宗教和文化传统形成于不同地域并经历不同历史过程的人群。它们都是人类探究天道或最高正义的结果。但宗教之间又是竞争的,它们竞争信教民众,以支持该教的发展。和平的竞争当然是良性的,可以促进宗教服务的改善;但竞争也难免走向暴力。尤其是一神教,有着很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意识,甚至在宗教经典中规定对异教徒的排斥或杀戮。
如在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经典中,都有禁止信仰其它神的训导,也有对其它信仰人群的暴力行为记载,有的甚至直接指向某一宗教的敌对言论。因而,在历史上,我们看到有宗教领袖对杀戮异教徒的煽动,如犹太人灭绝“应许之地”的异族,因其不信耶和华而获得“合法性”;天主教教皇乌尔班二世,英诺森三世,洪诺留二世和英诺森四世都曾煽动过十字军东征,英诺森八世煽动猎杀女巫;在欧洲的犹太人长期被基督徒强迫改宗,甚至被集体杀害;《古兰经》强调“宗教无强迫”,但在历史上穆斯林也曾用武力强迫他人改宗,或采取歧视性政策强迫改宗。
其它非一神教宗教或文化传统,如佛教、道教和儒家的核心经典中,没有禁止信徒信仰其它神灵的要求,也没有歧视、仇恨甚至危害异教徒的信条,也就没有动员大规模宗教战争的资源。然而,在个别实践中,也存在着以宗教和文化因素而发动的战争,以其它因素而掀起的宗教迫害。如印度的阿育王曾杀害成千上万不肯信佛的“外道”,佛教也有经书如《大般涅槃经》公然提倡诛杀异教徒无罪。信奉佛教的国家统治者也经常卷入到与其它国家的战争中。道家和儒家在经典中没有禁止改宗、强迫改宗或仇视甚至杀害异教徒的训诫。在现实中,也曾有与其它宗教或文化传统的紧张甚至对立,但由这两种文化传统影响的社会,没有将信仰不同作为动员民众参加战争的经典资源,因而总体来讲避开了对异教徒的例外。
然而在儒家非主流经典中,有所谓“五恶当诛”的文字,“五恶”即“心达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并且有孔子因此而诛少正卯的记载。这给不少当权者以借口而诛杀异己。但这一主张和诛卯记载遭到了儒家大师朱熹和王阳明的驳斥。朱熹指出,最早记载诛少正卯的《荀子》晚于记载事件时间一百几十年,而在这之前的《春秋》、《论语》、《国语》和《孟子》等都无记载,更像是一则寓言,更何况所谓“五恶当诛”的主张与孔子的一贯主张不符。如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由于儒家内部对这种“可诛杀坏人”的偏颇有所抵制,所以即使有所为害,但还至于上升到动员战争的程度。
基督教对异教徒的态度,到了近代有了较大的改变。尤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显著。其中声称,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个以新教徒为主的国家,这一原则有着非凡的意义。当然,这只限于一国之内。在其它地方,到了二十世纪仍有杀异教徒的余波。如纳粹德国屠杀六百万犹太人,就是欧洲反犹传统的又一高潮。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情况有所改观。我们没有再见到对异教徒的公然迫害。巴以冲突虽表现为不同宗教间的战争,但主要不是因为宗教信仰不同而打仗,而是因为争夺土地。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问题已经解决。因为如果这只不过是两次大战间的暂时和平时期,就不足为道。我们不能确信,人类已经找到了永久和平之道。实际上,如果我们从宗教和文化传统来看,在“爱护生命,不可杀人” 的大口号下的例外原则仍然存在,基本上没有改进的迹象。例如,至今天主教的教皇仍没有对十字军东征和猎杀女巫的罪行道歉,这说明主流宗教在这方面并没有改观。宗教的例外因素仍会在某一特定时期发作,并且在更高层次上发作,就会导致毁灭人类的战争。
而在今天,知识精英们假装已经解决了世界永久和平问题,甚至有些人并不认为战争是一件坏事,也就包含着期待下一次战争的意图。实际上,以往导致战争、且越打越大的宗教文化原因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包含偏离“不杀人”原则的例外,并没有被纠正,它们仍是现代社会大规模杀人的深层文化依据和动因。因此,在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群,实际上生活在暂时和平的假象中。而这种假象其实很脆弱,只要存在着对武器的改进和军事上的投资,就应该认为存在着战争。因为准备战争其实就是战争,只是会发生在未来的某一刻。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国的军费一直在增长,就是一个战争的事实。
在实践中,大国的国际战略基本上没有走向世界永久和平的努力,优先目标则是本国的战略优势。例如美国国会在1999年否决了《核禁试条约》。2016年联合国开启《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遭到了美国、英国、法国和俄国的反对,中国、印度和巴基斯坦也投了弃权票。核国家没有一国支持这一谈判进程。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兼核大国已经表态不参加2017年开启的谈判。没有核国家的参与,《禁止核武器条约》根本没有可能开启谈判,遑论谈判成功了。
核国家拒绝禁止核武器的理由,就是存在着敌对势力的威胁。美国代表说,当下无法保证在允许坏人拥有核武器,而试图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好人没有核武器的情况下,能够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这个“坏人”应不是指较小的核国家或核恐怖主义分子,而是指俄罗斯。而对俄罗斯而言,这一理由更能成立,因为美国、英国甚至法国可能是潜在的敌国。既然四个核大国都对禁止核没兴趣,中国最后也决定不去参加《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谈判,其理由是核大国都不“率先垂范”,中国作为核力量较弱的国家更没有必要削弱自己的核力量。基于这样的考虑,2018年10月,中国与美俄英法等五个联合国常务理事国共同发表声明,以“脱离现实”为由,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北青网,2018)。
如果仅从国际政治或地缘政治角度看待这一问题,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真的天真地假定别国不会威胁自己,其结果有可能遭到灭顶之灾。以防御为理由,就要扩军备战,就要开发更可怕的杀人武器。关键在于,如果互相敌对的国家都这样想,军备竞赛就会无休止和无边界地进行下去,直到人类的毁灭。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宗教和文化问题。这种互相猜忌的心理源于各种宗教对异教徒、外国人、罪犯、坏人和奴隶的例外原则,这是不同国家、种族和民族互相敌视或戒备的深层原因。因此,真正改变这种看来无解的问题,还要从宗教和文化上改革,消除那些开了杀戒的“例外”原则。
而要进行新的宗教和文化改革谈何容易。拥有几千年历史的宗教和文化传统不会轻易地改变自己,更何况要改变自己认为是获得优势的地方。不过,在今天,我们的任务还只是提出问题,因为这“是不是问题”还是一个问题。可以想见的是,今天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潮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因而,把它当问题,让人类意识到我们正处于极端危险的境地,仍需付出极大的和持续的努力。
参考文献
张岩:“人性与文明:基于经验的人类史观”,《中评网》,2016年12月23日。
盛洪:“什么是文明”,《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5期。
亚里士多德,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63。
亚里士多德,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63。
爱德华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商务印书馆,1997。
爱德华 ∙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商务印书馆,1997。
子安宣邦,《国家与祭祀》,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高桥哲哉,《靖国问题》,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7。
北青网:“刚刚,中俄美法英突然“团结”一致,发表共同声明!”,2018年10月29日。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bo.liu@ftchin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