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还在上硕士研究生的1996年,张维迎老师出版了《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在很短时间内,这本书火遍经济学界的大江南北。不能说当时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学生人手一册,但接触和读过这本书的学生一定不少。一种有据可查的说法是,该书销量一度仅次于《毛选》和《邓理》,连续多个年头位列当年全国畅销书的第三名。我从那时起开始接触博弈论。
我后来有幸加入张维迎老师门下,成为他在光华指导的第一批博士研究生。在光华应用经济学系当时国民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两个专业的博士项目培养中,《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是必修课,学习时长两个学期,共6个学分。因此,对于博弈论,在硕士学习期间一般了解的基础上,我在博士学习期间进行了相对系统的学习。记得除了张老师的主要授课,马捷和巫和懋老师分别参与了部分内容的讲授。
可以说,在我的公司治理思想形成过程中,博弈论与微观经济学一样,对我影响至深(关于微观经济学对我的影响的讨论参见,“《国富论》中的喻世明言)。在博士学习期间,受博弈论方法论训练的影响,尽管我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是至今仍在从事研究和教学的公司治理,但我的论文主体却是博弈论的理论模型。虽然由于上市公司数据便利的可获得性,我后来公司治理研究集中于如今更为流行的经验研究,但毫无疑问的是,博弈论不仅为我提供了研究分析公司治理制度设计问题基本的理论视角,它更是帮助我对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形成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概括而言,博弈论的学习和应用帮助我形成了对于后来公司治理教学研究开展十分重要的两个基本认识。
首先是信息的重要性。新古典经济学在早期是假设信息完全的。但博弈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醒我们博弈双方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博弈一方有另一方所不具有的私人信息。而这不正是现代股份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处在经营管理一线的经理人和远离生产经营活动,依靠经理人报告获得一知半解的典型公司治理场景吗?!正是博弈论提醒我们在公司治理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事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无法招聘到合格经理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事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经理人利用关联交易,甚至偷懒,掏空公司资源损害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乃至于Tirole(2002)一度把公司治理总结为“一个好的治理结构是选择出最有能力的经理人,并使他们向投资者负责”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信息的重要,从正面说,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就可以获得信息租金,反过来说,那就是没有信息的一方需要以激励的方式鼓励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说真话。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如何使委托人身份的外部分散股东获得了解自己投入资金运行状况的信息始终是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乃至资本市场监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独立董事的引入和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目的就是增加公司决策的透明度,让独立董事和外部审计机构背后的投资者看到自己的投资是安全的,“不仅能收回投资并有望取得合理回报”;而监管当局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抓手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披环节,财务造假由此被称为“资本市场的毒瘤”。
其次是博弈的目的是实现合作共赢。尽管现代(微观)经济学借鉴现代物理学,很早就引入描述进入相对稳定状态的均衡概念,但这一更多用于描述宏观市场状态的概念无法从根源上排除一种要素对另一种要素“剥削”的可能性。乃至于在经济学发展历程中很长时间为数不少的学者都在关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进而阶级斗争问题。所谓的合作共赢长期以来看起来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景。
这一现象直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数学家纳什发展的一种新的均衡概念——纳什均衡才开始松动。纳什发现,博弈双方如果希望进入一种稳定状态,光有一方达到最优是不够的,还需要对方同时达到最优;只有双方同时达到最优,其中任何一方将不再有激励偏离;如果仍有一方有激励偏离,那就表明博弈仍在继续,尚未达到稳定,从而(纳什)均衡状态。因而,对纳什均衡的一种简单描述就是(博弈双方的)“最优战略组合”。
尽管很多人把纳什均衡与尴尬的“囚徒困境”(囚徒之间达成的攻守同盟总是无效,出卖对方是囚徒最好的选择)联系在一起,但基于纳什均衡的理念,你会发现劳动和资本原本的关系并非你剥削我,我剥削你的阶级斗争关系,而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合作共赢。1602年人类历史上第一家现代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诞生。一方面是如今被概括为“资本”的手头有闲散资金的农场主、律师和牧师等3000多位股东,另一方面则是如今被概括为“劳动”的面临“两海”(海难和海盗)风险的从事远洋贸易的职业航海家。这两方面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结合可谓“一拍即合”。前者负责分担风险,后者负责创造财富。我很难想象,这些农场主股东当初会怀着“剥削”往往具有海盗血统(企业家冒险精神的精神源头)的航海家的念头加入荷兰东印度公司,或者反过来。纳什均衡概念的提出提醒我们,不要希望把自己的成功建立在别人失败的基础上,只有双方“合作”,才能实现“共赢”。
除了对公司治理制度设计所形成的以上两个十分基本和重要的认识,博弈论思想对于具体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的影响体现在很多方面。这里试举几例。
第一,股权结构设计中大股东的积极股东角色。
在同股同权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仅比其他小股东高一些,但大股东为什么会比小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经理人呢?对于这一问题,传统的经济理论无法给出太好的解释。如果把基于博弈论的公共品提供中的搭便车模型应用到上述场景,上述问题的答案几乎一目了然。我们知道,类似于国防和教育,监督经理人是一项具有非排他性(一个股东履行监督经理人职责并不能排斥同股同权下的其他股东从经理人努力下创造的价值增加中受益)和非竞争性(一个股东的监督并不因为使其他股东从中受益而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的“准公共品”。当两个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股东同质)时,由于对方无法排斥自己从对方的监督中受益,一个股东监督就意味着该股东需要付出监督成本,其获得的收益自然要低于对方提供监督,自己搭便车的收益。因此,此时的纳什均衡有两个:这个股东监督,那个股东搭便车;或者反过来。双方既不会选择两个同时监督,也不会选择两个同时不监督。双方选择搭对方便车的结果是你希望我去监督,你搭便车,而我希望你去监督,我搭便车,最终是没有人去监督经理人。
而如果股东之间存在持股比例的差异(股东异质),你就会发现,持股比例高的股东由于通过监督带来的收益可以覆盖监督成本而成为监督经理人这项公共品的唯一提供者,持股比例低的股东只会选择搭便车。此时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大股东监督,小股东搭便车”。这很好地解释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积极股东角色。因而围绕大股东持股比例的股权结构设计成为最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环节。而把公共选择理论中搭便车的博弈论思想成功应用到大股东角色分析的文献来自Shleifer和Vishney(1986)的经典论文。
第二,为什么经理人薪酬需要与绩效(KPI)挂钩?
很多时候,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把激励“搞对”,“让经理人像股东一样思考”的经理人薪酬激励问题由此成为公司治理制度设计永恒的主题。我们知道,标志公司治理研究代理成本范式形成的经典的Jensen 和Meckling(1976)文章就是从讨论经理人股权激励设计开始的。
那么,为什么经理人薪酬必须与企业绩效(KPI)挂钩呢?对上述问题的理论回答来自梅耶森的显示原理(Myerson,1979,1982,1988)。用通俗的话说,股东与经理人围绕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对自己是否努力具有私人信息;股东对经理人是否努力不仅不可证实,甚至不可观察。为了揭示经理人的私人信息,股东必须设法找到能够反映经理人努力程度(与经理人努力程度正相关)的一种直接机制(指标体系)。后来Holmstrom(1982)证明这样的直接机制构成经理人私人信息的“充足统计量”。
而希望成为直接机制或者用Holmstrom的话说“充足统计量”,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这一直接机制需要与经理人努力程度正相关,因而是充足统计量;其二是这一直接机制或者直接在法律上是可证实的,或者即使仅仅是可观察的,但投资者存在可置信的威胁通过付出成本采取必要的行动获得相关信息(例如聘请会计事务所清产核资)。而企业的绩效(KPI)作为努力的结果无疑是经理人努力程度的一种好的直接机制,或者说充足统计量。
容易理解,虽然经理人努力了,未必必然取得好的业绩,从而获得好的报酬,但一般而言,努力付出越多,获得好的业绩的可能性越大。如果薪酬与绩效挂钩,经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报酬,就会有激励付出更多的努力来创造好的业绩。这样,通过薪酬与可证实的企业业绩挂钩,事实上是鼓励经理人付出更多的不可证实和观察的努力,从而以此达到激励经理人的目的。换句话说,尽管“努力”(经理人的私人信息)本身不可证实,因而无法成为与薪酬挂钩的(直接)机制,但企业绩效作为“努力的结果”是可(付出一定成本后)证实的,由此可以成为与薪酬挂钩的直接机制。